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2、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基本職能:
(1)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2)依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4)審判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一審案件;
(5)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6)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7)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并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8)依法管理法官干警的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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